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新晟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2026〕19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 罚决 定书
津市 环罚 〔 202 6 〕 19 号
当 事人名称 : 天津市新晟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1MA7EC8421F
住所 : 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工业区六经路与一纬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 肖增荣
你单位环境违法 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转办问题线索和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线索,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天津市新晟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 91120221MA7EC8421F001Q ),你单位废水总排口( DW001 )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2/356-2018) 中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间接排放三级标准的排放限值要求。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水正在排放。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现场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 DW001 )进行废水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津环监(监) 7-2601001-6 号〕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 DW001 )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测定结果 4.86 × 103 mg/L 、总氮测定结果 25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2/356-2018) 中表 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间接排放三级标准的排放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 500mg/L,总氮 70mg/L ),化学需氧量超标 8.72 倍,总氮超标 2.58 倍。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 7-2601001-6 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查询截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2/356-2018) 、你单位提供的《污水站运行记录》《天津市新晟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 91120221MA7EC8421F001Q )、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2 6 年 2 月 26 日 作出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听证 告知书》(津市环 听 告〔 202 6 〕 4 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 权利提出 陈述、申辩 意见及申请听证。我局于 202 6 年 2 月 27 日向你单位 直接 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 202 6 年 3 月 2 日向我局 提出 陈述、申辩 意见 如下:
- 本次废水在线超标,系我单位在线设备出现运行不稳定、工艺参数未完全匹配所致,属于偶发、非主观故意的超标排放。
- 主观无违法故意。本次超标系设备故障,不存在偷排、漏排、故意超标排放的情形,主观过错显著轻微。
- 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小。本次超标时间短、属偶发事件,未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且我单位主动自查整改,及时消除风险。
- 积极配合执法、全面落实整改。检查期间我单位全程配合执法调查,已完善污水站运行记录,强化在线监测管控,健全运维管理制度,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听证 告知书》(津市环 听 告〔 202 6 〕 4 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提出的陈述 、 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局法制审核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听证告知书中拟处罚金额已充分考虑到你单位违法情节、整改情况等因素,故不采纳你单位申请减轻或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已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向你单位下达《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 2026 〕 ZDSS00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 12 的规定,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二十一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 相关 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应 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缴款通知书) 》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 可以 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 23082169 ),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你单位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 6 年 3 月 27 日
注:此文书一式 三 份,二 份归档,一份送达。
附件:
- 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2026】19号.docx